柳律说法:用人单位私自扣款、拖欠工资,败诉!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鞠XX被告:XX公司审级:仲裁、一审、二审
案件事实:鞠XX自2017年10月12日开始到XX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订立了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鞠XX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双方约定鞠XX月工资为6000元,于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前一自然月的工资。2018年12月,XX无人仓使用的流量卡超出56G,超出费用为17203.2元,虽然该超出部分流量为XX的工作人员使用,但XX公司以例会讨论过流量使用情况为由就该款项划分责任人向鞠XX罚款500元,自鞠XX2019年1月的工资中扣除。2019年4月4日,鞠XX因个人原因书面向XX公司提出辞职,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再未回XX公司工作。XX公司自2019年5月开始停缴了鞠XX的社会保险费,但未为鞠XX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5月15日,鞠XX申诉至烟台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XX公司:1、支付鞠XX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6000元;2、支付鞠XX2019年1月到荣成的交通费200元;3、返还鞠XX2019年1月工资中扣发的罚款500元;4、为鞠XX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委裁决:XX公司支付鞠XX2019年4月工资5515.7元、2019年1月工资中的扣款500元,XX公司为鞠XX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鞠XX的其他仲裁请求。XX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仲裁,遂判决:一、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鞠XX2019年4月份工资5515.7元。二、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鞠XX2019年1月份工资扣款500元。三、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鞠X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l律师说法:1、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关于XX公司拖欠的2019年4月份工资。XX公司认可欠付鞠XX该月工资,但主张鞠XX存在旷工、迟到、非正常出勤情况属严重违纪,不应发放其工资,鞠XX主张因XX公司3、4月份刚从芝罘区搬到莱山区,该期间不作考勤,3月份鞠XX3次迟到,但是工资正常发放,4月份情况类似,应正常发放工资。双方均提供了考勤记录,且双方均认可彼此提供的考勤记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经审查,鞠XX于2019年3月、4月均存在迟到情况。且XX公司未提供其单位的工资表及工资制度,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对鞠XX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鞠XX诉请XX公司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资5515.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关于2019年1月份工资扣款500元。XX公司认可在鞠XX2019年1月工资中扣款500元。对该罚款,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罚款的依据,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鞠XX诉请XX公司返还该罚款5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XX公司同意为鞠X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柳律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居多,比如考勤、工资支付记录、花名册、公司规章制度与考勤制度、公司惩罚机制的民主制定程序等,因此,公司的制度设计与法律风险规范意识不可或缺。而劳动者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