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提起诉讼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优先申请支付令。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报酬的问题也作了程序性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协议是指的是在该法第10条列举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期来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卷,第190至191页。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