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微博获得著作权应具备的条件
(一)微博的概念及特征
微博,也称“微型博客”,它是由博客发展而来的,是博客的简化版本,因其自身短小、便捷而取名为微博。“微博”的概念最早由埃文·威廉姆斯(EvanWi11iams)提出来,世界上最早与最具代表性的微博是“Twitter”并已经成为了微博的代名词。
微博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了其自身的特征:
1. 主体的平等性。不论你的社会地位高低,只要你使用微博,你就可以平等享有自己的话语权,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这种“无差别性待遇”,使微博的传播主体更具有平等性。
2. 内容的简短性。微博的内容篇幅非常的短小精悍,要求不超过140个字。人们通过这140个字发表自己的感想,记录自己的生活,这是微博的显著性特征。
3. 信息的及时性。微博的“即时发布、即时报道”功能强大,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随时随地的发布、更新自己微博中的内容,可以及时的让亲朋好友知道自己的近况以及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
4. 复制的便捷性。微博与生俱来的复制转发功能,使得复制变得便捷。人们可以随时复制转发自己感兴趣的微博内容,只需要备注来源及作者。它改善了传统印刷技术复制条件的限制,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更乐于接受使用微博。
5. 传播的迅速性。微博内容一经发表,就会向四周呈放射状“发射”,时间之快是普通通讯工具无法比拟的。它可以在一分钟内被人们转发很多次,这种迅速性也是人们钟爱它的原因之一。
(二)微博获得著作权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笔者认为,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作品中的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独特表达方式。这种外在的表达方式,必须显示出作者特有的构思,深厚的文字表述能力,彰显出文章的独创性,才能依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今天是星期五,天气晴朗,我和我家的狗狗开心的在公园里散步……”这种简单的对生活的描述,是不可能获得著作权的。只有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才能使微博获得著作权。
2.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利于人们进行利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相统一的现实意义。微博作品可以借助网络进行存储、转发,通过纸质媒体进行下载、传播,微博具有可复制性的事实毋庸置疑。正是由于微博具有可复制性,才能便于人们共享、利用,才能体现出赋予微博著作权的价值所在。所以,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3.合法性。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不与我国的宪法、法律相违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具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言论。任何违反我国法律的事物,都将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微博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内容,才能相应的获得著作权。
二、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主观恶意
认定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主观的恶意,不单单指故意的恶意,过失的恶意也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A创造了某一微博作品,B直接复制该作品到自己的微博上,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C以为该作品是B的原创作品,C转载了该作品,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此时,C的行为依旧侵犯了A的著作权,但对于C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宽容处理。从此可以看出,主观上的恶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不能因为侵权主体“不知”,就否认其侵权的事实。
(二)显而易见的后果
认定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显而易见的后果,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害后果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后果,且这种损失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怎样才能说明这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呢?笔者认为,这种后果的严重程度必须使人们可以肉眼看到或者主观感觉到,例如某种侵权行为侵害了某作者的名誉权,使得读者对该作者有了不好的看法,这是我们可以主观感觉到的,这就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后果。
(三)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而获取利益的心理状态。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如:某网友出于学习研究目的,将微博内容写入自己的论文中,不标明出处和作者。此时,网友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心理,但是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硬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就无法认定网友的侵权事实。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利益,应该排除“以营
利为目的”这个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
三、加强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
微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显示出我国现存法律的问题和滞后性。针对微博这个近年兴起的新鲜事物,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微博著作权保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的网络秩序健康发展。
(二)加大现有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
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种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标准的方法在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笔者认为,可以用微博的转发量来计算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这样可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行为。
(三)加强行业监管
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环境维护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要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运营商建立相关的行业政策,保护微博著作权免受侵害。如:强化平台的环境监管和把关责任,净化微博信息传播的网络环境;细化微博用户的服务协议;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设置更多的版权表情,让使用者可以自主的选择。
(四)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人们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一定要运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微博著作权保护仅仅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加大法律的利用,这样才能使法律的作用落到实处。因此,不管是微博权利人还是微博使用人,我们都要增强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创造良好、文明的微博传播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
网络是客观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要想对微博著作权加强保护,离不开对网络环境的净化。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加强对微博用户的网络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其在转发、复制、分享他人微博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