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誉权行为的概述
(一)商誉权的内涵
商誉是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总称,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和品德及对其商品品质的积极社会评价,是通过经营者参与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所逐渐形成的,一般表现在一个企业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能力及价格水平等方面。商誉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商誉权与商誉紧密相关,有商誉就有商誉权,商誉权是商誉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力的认可和保护,在《竞争法》上的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在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商誉权因商誉的抽象性和变化性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二)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目前有关商誉权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人名誉权说,持该种说法的学者认为商誉属于法人名誉内容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法的立法框架内,商誉属于法人的名誉内容,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在本质上没有差异,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致的。商誉权即属于法人的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商誉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的话,仅是因侵权行为主体及侵害方式不同而不同。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
2.人格权说,该种学说的重点在于将商誉权归类于人格权,而非财产权,并以此来区别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但是商誉却是关系到商誉主体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因而商誉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精神利益,另一部分是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也并非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包含在其商誉利益之中,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损害商誉利益也会造成严重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因而商誉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可见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它与名誉权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3.知识产权说,该说认为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而且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
4.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该说认为商誉与名誉是交叉关系,商誉权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产权属性,兼具人身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双重内容,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竞合侵权,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商品,表现为商品信誉;一是商誉主体,表现为商业信誉。当主要侵犯后者而竞合侵犯前者时,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商誉侵权视为名誉侵权;反之,商誉权表现为知识产权。
二、侵犯商誉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一)各种立法例关于商誉权保护方式的比较
1.英美法系
在英国,针对竞争对手及其营业、商品甚至营业场所的诋毁行为都是可诉的。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上,诋毁行为存在两种情况,即毁损名誉或诽谤和损害性欺骗,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针对的是原告本身,后者针对的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此外,英国判例还创设了仿冒之诉以对抗商品仿冒,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由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仿冒行为相当于不公平竞争行为,按照传统的标准,原被告必须处于共同的活动领域时,才会受制止仿冒行为的保护。但是英国近二十年的一些判例不再受共同活动领域的约束。
2.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沿用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权。
在一些适用侵权法对商誉权进行保护的国家,由于民法典没有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范隐含着有关商誉权内容,即商誉权的保护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的规定。例如,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0条、152条规定:公民与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强调商业信誉与名誉、尊严都属于非物质利益。因此,有关商业信誉的权力是一种人格权,适用人格权条款来保护商业信誉是俄罗斯对商誉权的基本保护方式。
(二)国外规制侵犯商誉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从发展趋势上看,各国都更加注重对规制侵犯商誉权行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日本在《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缩小了被法律保护的适用对象范围,走了较多的弯路,使许多受到商誉侵权的案例不能得到救济。这样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侵犯商誉权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具借鉴意义。
其次,不应该将竞争关系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条件。有些曾经将竞争关系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条件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变通的办法。例如,瑞士194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曾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而198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影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的行为,从而抛弃了原来对竞争关系的要求。
最后,我国在完善侵犯商誉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应该遵循这样的立法思路。通过对国外的商誉权保护方式的比较,借鉴国外有关商誉权的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优点,与此同时积极创新与改革,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土现状的商誉权保护法律法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