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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出资人享有借名所购房屋的处分权吗
发布日期:2021-08-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732986.5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32986.5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2016年7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1号房,原告支付首付款,并承担此后每月的银行按揭还款。2018年10月,原告出售涉案房屋,扣除银行按揭贷款后,被告共收取了130万元的卖房款,其中57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剩余73万元仍在被告手上。因原告为涉案房产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73万元房款,但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被告购买涉案房屋为婚房,但考虑该房屋远离市区,不便于日后生活及工作,故征得父母的同意,登记结婚后装修了位于从化区1号的房屋作婚房(该房屋在父母离婚时分割给母亲)。购买涉案房屋时,原告赞成并在经济上给予支持,为被告出资37万元作首期款,在被告每月供房资金不足时,原告为被告支付供楼款。虽然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出资,但并非所有房款均由原告支付,实际上,供楼款一部分来源于被告与原告两人的信用卡贷款,一部分来源于原告出售L小区房屋的售房款,一部分来源于被告爷爷、大伯、舅舅给的结婚利是钱,还有一部分是被告向爷爷的借款。
2018年底,经比较,被告认为J小区的一套房比涉案房屋更为便利,故在2019年1月将涉案房屋转卖,所得房款先用于清还涉案房屋的贷款,剩下的房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后来购买J小区房屋的首期款,一部分给了原告使用。综上,被告认为,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初衷看,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出资,依法应当认定为对被告的赠与,涉案房屋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支付和承担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1号房。2016年6月,被告作为买方与涉案房屋原业主王某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9年1月5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山,被告取得所有房款后,用其中的103350元归还银行剩余装修贷款,用743663.41元归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并向原告支付了57万元,剩余款项732986.59元在被告处,即为本案原告诉请的金额。被告从未实际入住涉案房屋,至被告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一直处于毛坯状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32986.59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李某国;
二、驳回原告李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采用物权公示原则,被告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其物权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该房屋出卖后剩余款项732986.59元本应由被告享有。现原告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出售房屋后的剩余款项732986.5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故本案关键在于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向被告“借名”购买。
一、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赠与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为原告赠与其作婚房使用,虽房屋购买在先,被告登记结婚在后,但并不能推出原告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原告向其所作的赠与,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否认赠与,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从涉案房屋的购买、办理按揭贷款、申请装修贷款及后续偿还贷款的过程可知,涉案房屋之上的负担,均由原告负责,涉案房屋亦应归属原告。
三、在被告收入水平明显不能承担正常还款且原告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涉案房屋首付及绝大部分的每月还款后,被告未能证明后续每一笔贷款由其从原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取。无法确认被告个人曾支付涉案房屋的每月贷款。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符合原告向被告“借名买房”的表现形式,被告占有出售该房屋后的剩余款项732986.59元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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