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有哪些标准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 我国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
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要求有三:
首先是要求新颖性。新颖性是基础,是商业秘密构成部分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新颖性是指必须是先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不是保守的,过时的东西。
其次是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它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便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最后是保密性,保密性也就是这个商业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上得到。保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素
1.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 具体组成成分
侵权行为的组成要素包括 :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发生的因果联系。侵犯商业秘密除了需要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之外,还有其独特要求:
(1)侵犯商业秘密的实施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侵权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相关规定,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中我们可以得知如下信息:①以盗取等非法途径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②把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违法利用或披露的行为;③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合法的商业秘密,将违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等。
(3)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认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只要实施了侵犯权利主体合法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并且因为该行为而使得商业秘密的所有
人的财产利益受损,进而扰乱行业内稳定的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只要满足这几项条件便已成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了。而不论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意识,即主观过错。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类型
(1)民事保护方法。《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例如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停止披露商业秘密,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等规定,都是以民法的形式在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商业秘密。虽然没有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的方式和种类途径,但是在权利受损后,依然可以使用民法的
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刑事救济方法。在中国没有专门的单独一部法律来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但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方式也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刑事惩罚有法可依,同时也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个方面的空白缺陷。
(3)行政救济方法。运用这种救济方法的国家并不多,只有少许国家会采用罚款的方式来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行政罚款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两个主要的行政救济方式。
2. 关于发展和改进商业秘密立法工作的建议
(1)如何改进和细化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法是根本和源头,只有立法工作做好了,才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促进立法部门做好社会调查工作,使得立法更加公开透明,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减少法律漏洞,从根本上严格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次是执法,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切实做到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而公正地保护我们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2)整合相关部门,改善立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只有相关部门都加以重视,共同努力,才能把立法、执法工作做好,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