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一、知识社会企业发展的命脉一商业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保护加深,竞业限制制度随之产生。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帯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本质是其所具有的秘密性和利润性,是其中的某一个市场竞争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并且依据这些信息能够为其击败竟争者,为自己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并且这种信息是竞争对手凭借正常的合法手段很难获得的,只有这种情况下的信息才能够配得上为商业秘密的称号。
由于商业秘密是对企业的正当的商业利益进行的法定保护,因此在商业祕密中的重要外延一秘密商业信息和企业的商业信誉方面的保护也是绝对不允许忽略的,当下,在传统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还有继续变化的潜能:网络世界的普及以其独特的方法使得其逐步成长为最大众能够接受,并且使用的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沟通方法以其便捷性和时效性加深了人们之间的联系,密切了人们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新发展的市场经济转变,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社会契约论得到了显著的强化,客户资源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逐渐与技术信息趋于同等的经营信息,于企业而言,加大了对客户的探索。这一系列的改变,都在客观上扩大了商业秘密所能覆盖的范围,增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
二、知识社会企业生存的盾一竟业限制制度
什么是竟业限制制一是指禁止原来的市场主体或者商业秘密的活化載体从事与本企业具有竞争性的行为或禁止有对抗性的竞争性行为为业.竞业限制又有狭义竞业限制与广义的竞业限制,其中狭义的竟业限制仅规定了根据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担负特定的义务人不得直接从事与权利人相同的经营行业,或者相似的行业,不能与权利人形成相应的竞争关系,或者不能到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企业从事与原企业相关工作的行为,不能与权利人形成对抗性的竞争关系。
竟业限制制度的建立,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不能单单的考虑法律的层次,还要平衡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形成利益的平衡,以保证各方都能够接受,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众所周知,法律的形成都会体现着当时制定法律的时代特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这已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不能单靠法律的自主性,不能过度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并且不能过度死板,法律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整合,更像是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与上世界三十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不谋而合当市场调节失灵的时候,为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加强政府的干预,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合理规制。
三、企业竟争的合理性认定的注意事项一竟业限制制度的应用
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应体现其灵活性,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制定单独的合同予以规制,但使用竞业限制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适用主体的明确性“规制的竞业限制的主体必须是掌握知悉
商业秘密的人员,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不能针对企业的所有员工。有些企业不能很好地理解商业秘密,而对所有的生产活动都加以规制,扩大商业祕密的范围,对所有员工都给予竟业限制,肆意增添保护内容,使得企业管理繁琐,另生节枝,增加企业日常开销
(二)期限的明确性、合理性。竟业限制对员工期限的合理限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外霧,最大程度的对企业的核心利益进行保护。这个期限应当有各个主体综合考量,共同协商,根据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制定“例如商业秘密的综合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等
(三)经济补偿金额的明确性。由于竟业限制,员工不能充分发挥其本领技能,不能完全体现其所掌握的知识,可能会波及到员工的收入和家庭个人的生活质量,员工的利益不能得到综合的保证,因此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合理补偿.,这也是促使竟业限制条款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标准,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需要企业和员工进行协商。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虚,全面衡量,结合商业秘密的价值、竟业限制的期限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