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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时未能看清条款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是否能支持?
发布日期:2021-08-15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核心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认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能看清条款,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069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刘某1,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三门路房屋)归被告所有,该房屋的贷款自2020年6月14日起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银行贷款的变更手续;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5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45,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3日生育儿子刘某2,2020年6月13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门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出的首付50,000元、公积金还贷100,000元、装修费50,000元,男方同意全款还给女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且承担剩余房贷费用,房产证业主姓名及银行还贷人的姓名变更手续须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期间产生的手续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男方婚前赠送给女方的BMW320Li,车牌号为沪C3XX**小轿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比亚迪e2电动车,车牌号:沪ADXXX**,归女方所有,女方须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5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因男方母亲有故意殴打女方及女方母亲及打砸女方家的罪行,男方承诺给女方50,000元经济补偿金,扣除5,000元的预付赔偿金,还须支付女方45,000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约定金额的200%支付违约金。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200,0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车辆折价款,被告应支付原告150,000元,同时被告尚需支付原告补偿款45,000元。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房产及银行贷款的变更手续,也未支付原告钱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刘某1辩称,同意三门路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自2020年6月14日起已由被告负责支付,但相关变更手续尚未办理。离婚协议中称原告支付三门路首付款50,000元系事实,但称原告归还了100,000元公积金贷款、支付了装修费50,000元不属实,不同意支付。被告母亲打砸原告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足50,000元,不同意再赔偿45,000元。购买比亚迪e2电动车时,被告支付了65,000元首付款,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为65,000元,并非50,000元。车牌号为沪C3XX**的宝马车系被告婚后购买,原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车辆贷款,其余贷款均由被告负责偿还,故该辆车应归被告所有,若原告已将车辆出售,售车款扣除原告归还的一个月贷款金额其余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能认真仔细看清相关条款,故对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不予认可,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3日生育儿子刘某2,2020年6月13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三门路房屋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出的首付50,000元、还贷期间所出公积金100,000元,以及装修费用50,000元,男方同意全款还给女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且承担剩余房贷费用,房产证业主姓名及银行还贷人的姓名变更手续须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期间产生的手续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2、机动车辆:男方于婚前赠送给女方的BMW320Li,车牌号:沪C3XX**,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比亚迪e2电动车,车牌号:沪ADXXX**,归女方所有,女方须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5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给对方(按约定金额200%支付违约金)。六、因男方母亲有故意殴打女方及女方母亲及打砸女方家的罪行,男方承诺给女方50,000元经济补偿金。扣除5,000元的预付赔偿金,还须支付女方45,000元。现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2019年3月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三门路房屋,房屋总价2,810,000元。之后,原、被告至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1,820,000元。
    审理中,1、原告提供了原告名下公积金还贷流水以及淘宝购物截图,证明原告公积金还贷金额及为系争房屋装修支付的费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支付的钱款被告以现金方式已给付原告。 2、原告提供照片一组,证明被告母亲上门打砸造成原告及其母亲受伤,家中财物受损的情况。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金50,000元过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能看清条款,故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在离婚协议中被告承诺因被告母亲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纠纷而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系出于被告自愿,结合原告及其家人在纠纷中遭受的损伤,原、被告约定的补偿款尚属合理范围,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作适当调整,按照未付金额的30%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刘某1所有,该房屋剩余中国工商银行贷款自2020年6月14日起由被告刘某1负责偿还;
    二、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袁某某办理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变更手续及银行贷款变更手续,变更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1承担;
    三、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财产折价款150,000元;
    四、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经济补偿款45,000元;
    五、被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违约金5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559.5元,被告刘某1负担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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