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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哪份为准?
发布日期:2020-04-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应以后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分割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婚姻期间虽签订有婚内财产协议,但离婚时又重新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最终以离婚协议的内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女方又凭婚内财产协议,要求男方给予补偿款,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27日杨某某与丁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5年1月8日、2016年2月26日签订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的协议约定及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等其他事项的约定。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区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现金及家中的家具及家用电器、一辆小车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现在位于×路×平米楼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
        其他事项:此协议男女双方都已看过无异议,下面签字表示同意以上所有离婚协议内容,以后发生任何纠纷与民政局无关。”原、被告各自签名并捺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据两份婚内协议内容,给付原告110125元。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事实清楚,该离婚协议由女方执笔书写,系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该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但并未提及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房款补偿等,该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可视为对之前两份婚内财产协议的变更,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内财产协议。
        现原告在根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又以双方婚内签订的协议再次提出由男方给予其房款及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于理无据,有悖于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亦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被告并未违反该协议内容,且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故原告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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