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就与其配偶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一方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向其配偶作出少要甚至不要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并将这一承诺写入离婚协议。而一旦离婚目的达到后,则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些离婚当事人则利用其配偶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告知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到了法院还要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同时以产权证更名需要长时间等待等理由让其配偶接受暂时将某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屋,写在其名下的协议。将来即使到法院进行诉讼,其原配偶也很难举证推翻这一协议。
王*律师指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的是贯彻《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原则。
同时进一步指出,以上离婚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即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几种情况,协议应属于无效。如果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张该协议处分了离婚的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诉讼。离婚当事人如果以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协议作为抗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即应对该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