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人张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之前对其进行劳务派遣时,张某就经常发生各种小事故,最初该销售铝。该电器销售公司得知张某经常发生事故之后,曾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换人,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并来并没有答应换人。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赔偿责任,应当是由电器销售公司承担的,在本案中劳派遣
公司有责任,有相应的过错,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提供个人之间的劳务致人损害,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某工作繁忙,生活上总是没有时间打理,于是托人从老家请了一位保姆李某李某一日在买菜回家途中不小心骑车将陈某撞伤。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因为保姆李某是在为张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侵害了陈某的权利,那么对于陈某遭受的损害。首先,由接受劳务的张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李某不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李某不直接对陈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那么张某在对李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之后,有权向李某部分或者全额追偿。
再比如,张某托人从老家请了一位保姆李某,保姆李某在买菜回家的路上骑车,不小心自己摔倒受伤了,那么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且李某受到了人身损害。是在为张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原因,受害的张某对其是没有过错的,因此也不承担责任,如果张某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