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执行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在这里要提一点,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关系和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此时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的是用工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员工,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条如何来理解呢?主要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并且成立一般侵权的,首先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来承担替代责任。也就是先替工作人员提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不管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先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第二,派遣单位如果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过错的,那么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第三,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过,在用工单位或者是有过错开遣单位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工作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有故意心理或者是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之后,可以根据劳动可以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向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