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物流货运公司职员受新冠疫情影响,物流货运公司依照所属地域政府实施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起停工。2月底,李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向公司人力部门提出质疑,人力部门表示因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书终止,2月停工无需上班,公司也就没有支付薪资的义务。李某对此表示不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物流货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薪资5000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物流货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货运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能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书,公司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书。因而,受疫情影响到的民事合同协议主体适用以上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能因此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书。
此案中,该公司主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书因此终止欠缺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以采信。根据人社厅的规定,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内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员工工资。而超出一个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作,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