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医院聘用无适格资质或无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男科医生李某、杭某书、黄某峰同医院其他医护人员,以医疗为名,行欺诈、勒索之实,分别对被害人徐某章、孙某恒、俄某辉采用夸大病情、虚假诊断、术中虚构病症进行二次手术等欺诈恐吓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
2018年以来,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鹏先后聘用林某岭、林某洪担任院长、被告人王某荣担任门诊经营部主任、被告人陈某担任出纳兼财务管理人员,从福建、湖北、河南、陕西、甘肃天水、庆阳等地聘用无适格资质或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李某、施某春和被告人王某林、顾某星、黎某、杭某书、柳某双、左某喜、徐某、王某妮、焦某娟、李某华、宋某娟、梁某芬、雷某霞、赵某及被告人邓某平、李某奎、常某仓、隋某香、巩某卫、翟某、孟某、张某、杨某、范某艳等医护及医疗技术人员担任男科、妇科门诊医生、手术医生、麻醉医师、医学检验人员、护士,以经营某某医院为幌子,以男科妇科特色专业诊疗为名,利用被害人就医所形成的医患关系,夸大被害人病情,采用欺骗、故意伤害、威胁、恐吓以及贴身跟随等方式,欺诈或逼迫被害人增加手术项目、虚增医疗费用,篡改医疗数据,使用超范围或者无医疗资质人员对就诊被害人从事治疗等非法经营活动,大肆进行所谓的“开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鹏、林某洪、王某荣、陈某为首的26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共实施敲诈勒索、诈骗作案77起,其中敲诈勒索作案46起,涉案价值854936元,诈骗作案31起,涉案价值334156.21元,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
律师受陈某家属委托担任陈某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及时会见陈某,仔细查阅案卷,深入分析案情,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及时沟通,确定辩护策略,认为陈某只是案涉医院的一般财务人员,并非首要分子,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4年以上17年以下显然违反了罪责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接受律师陈某非首要分子的主张,依法判处陈某9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