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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安县法院判决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64272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安县法院判决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64272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徐某经人介绍进入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沙公高速3#梁场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20年5月29日下午,徐某在工作时被钢筋夹断手指,后经荆州市普爱医院检查诊断为:1、右示中指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断裂;2、右示指远节指骨断离;3、右示指皮肤软组织缺损。
2020年8月31日,公安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公九鼎[2020]临鉴字第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受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时间9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时间为60日及后续治疗费需3000元。
徐某在伤后多次向项目部及工作人员交涉后期赔付事宜,但直至起诉时,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予理睬,后徐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8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02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徐某损失64272元。审判员 吕淑超 法官助理 王明 书记员 袁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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