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朱运某诉刘双某、江志某、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江岸区法院的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就法庭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原告受伤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特发表以下意见:
一、原告受伤其自身并无过错,四被告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五充分说明原告因工从高处跌落是由于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达标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应对原告提交的此份证据予以采信。
二、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索赔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二、三、四,证据二可以证明原告在武汉市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据三、四均能证明其收入来源于武汉建筑工地,被告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持异议则须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两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