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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与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6民初1012
原告周方杨。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刘艳敏,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又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章又立,总经理。
被告熊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方杨诉被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熊文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赵宪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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