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2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
79街坊:东至高阳路,南至弄地,西至弄地,北至周家嘴路。
93街坊:东至海门路,南至弄地,西至弄地,北至昆明路。
103街坊:东至丹徒路,南至唐山路,西至高阳路,北至东余杭路。
104街坊:东至弄地,南至唐山路,西至丹徒路,北至弄地。
108街坊:东至舟山路,南至东余杭路,西至公平路,北至周家嘴路。
109街坊:东至舟山路,南至唐山路,西至弄地,北至东余杭路。
(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79、93、103、104、108、10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