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的3月中旬,张先生想找点生意做做,在网上看到甲公司的奶茶品牌在招商,经过了解和沟通和和该公司进行联系,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相关标识,并为张先生提供选址支持、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发现甲公司对“某饮力”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
相关法律规定,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限于注册商标,还应该包括标志、专利、技术,还可能包括商业秘密、字号、营业形象等经营资源。实践中一般投资者对此常常误认为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必须是进行注册过的具有商标权的商标,如果发现不属于注册商标的,常会以此为由进行起诉。
张先生在本次案件中,主张解除合同,是因为甲公司没有注册“某饮力”商标,所以认为甲公司没有资质,其结果构成违约,最终导致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经过查证,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的“某饮力”项目标识,统一经营模式,且为张先生提供营运及管理咨询等服务,具体包括营运指导和技术培训两方面。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应为“某饮力”项目标识相关经营资源,而非仅指“某饮力”注册商标。该案中,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权其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所以导致在使用该标识时受阻,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在该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