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居某户籍在外婆的公房处,儿时曾因外婆照顾在系争房屋处居住过,但享受过相应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与户籍在册的被告,即舅妈陈甲、表妹陈乙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居某虽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其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积亦足以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释解】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案例三: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母亲,且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并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处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户籍在册且多次阻拦导致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户籍在离婚后虽迁入系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