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当初的协议是宅基地地主全家签字的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土地租赁合同》(性质跟宅基地买卖合同一样)约定如拆迁,建筑物补偿款归承租人(建房人),后地主擅自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承租人起诉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地主户主一人返还(因是户主一人领取的),二审法院改判地全全家人连带返还(因租赁合同有地主全家人签字)。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涉案1426117.6元的返还主体。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本就属于以曾1为户主的全体家庭成员。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曾1作为签约一方于2007年3月30日与曾2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租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曾1、曾3、曾4作为甲方于2014年2月23日与曾2签订《协议书》确定涉案房屋征地拆迁宅基地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分配的事实可知,曾1作为宅基地出租方与曾2签订《土地承租合同》实质是以曾1作为签约代表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曾1的全体家庭成员均应受到上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其次,根据曾3作为乙方代表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可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办事处发放的宅基地安置补偿及厂房建筑物补偿权益亦是以户为单位发放,故曾3领取的是以曾1作为户主代表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厂房建筑物补偿,曾3的收款行为应该视为以曾1作为户主代表的全体家庭成员的收款行为。最后,根据涉案《土地承租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果日后该地征用,则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面上的建筑补偿费归乙方所有”,故该款项应归属于曾2。曾1的全体家庭成员均应对曾2承担返还厂房建筑物补偿款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曾3、曾4不承担返还责任错误,应予纠正。曾2上诉请求判令曾3向其返还厂房补偿款1426117.6元及延付金且曾1、梁某、曾4对曾3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就是请求曾1、梁某、曾3、曾4共同向其返还厂房建筑补偿款,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