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涉拆迁宅基地属共有财产,未分割前不能主张征迁补偿款
摘要: 因涉拆迁宅基地属原告与第三人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向其支付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及补偿费和上述费用迟延支付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 征收拆迁, 宅基地,共有财产,征迁补偿款,行政诉讼
前言: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合法性有质疑,或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意时,会发生征收拆迁纠纷。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原告与马某某1979年结婚登记,婚后育有子女马XX、马某坡、马XX,2006年6月原告与马某某经XX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年原告户口迁入XX村其母户口。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与马某某在XX县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后2014年11月15日原告与马某某经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涉案宅基地登记于马某某名下,涉案房屋经XX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初字第125号判决认定,属家庭共有财产。后XXXX产业园区管委会印发了《XX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XX市白沙园区管委会发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并将补偿款及过渡费支付给了马某坡。后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结果: 《XX市XX、XX组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征收补偿是以2011年5月底以前固化的建筑档案为基础,相关征迁补偿安置是基于村民宅基地为基础开展的征迁补偿。因涉案宅基地属原告与马某某的共有财产,虽然被告管委会据此与原告之子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所不妥,但在共有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向其支付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及补偿费和上述费用迟延支付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后的财产属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讨论: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本案涉案宅基地及附属物属原告及家人共有财产,相关法院判决对此已经确认,原告与马某某离婚后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且XX路办事处在刘集村拆迁过程中,同样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因此XX路办事处与原告之子马某坡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包括原告在内的6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无错误。如原告对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及其与马某坡关于过渡费、安置费等费用分配存在争议,应作为民事纠纷另行处理。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3.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