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一、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执行裁定;2、依法准予原告吴一的异议请求:即对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查封陈二名下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异议请求撤销查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涉案房产登记于陈二一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涉案房产单独登记在陈二名下是其个人财产,故被告及执行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涉案房产归属于陈二并有权对此予以执行;2、即使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了约定,但是离婚协议属于离婚双方的内部约定,加之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故无法对抗第三人。
三、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显示,该房产权利登记人陈二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日。2018年1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陈二名下房产。
查封后,原告主张其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原告与陈二与2011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原告与陈二协议涉案房产离婚后归原告所有,由于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待房产证拿出后更名为原告和小孩的名字。原告自2005年开始居住于涉案房产至今,陈二于2019年8月去世。后原告向人民法院就涉案房产的查封提出异议,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陈二登记为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原告与陈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内部协议,原告对陈二享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但并非直接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本院实施保全查封之时,涉案房产并未完成转移登记过户手续,陈二仍登记为所有权人,保全查封并无不妥。原告请求撤销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