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离婚协议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提出同一个疑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我,可对方找尽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过户,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律师建议:
1.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好拒绝协助变更主贷人及拒绝协助过户房屋的惩罚性措施。
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时,银行通常都是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如果一方拒绝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局通常也会要求双方均到场,如果仅是一方到场的,房管局也会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固然极其重要,但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却更为重要,为了防止对方失信,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惩罚性条款就尤其必要。譬如可以约定在领到离婚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方必须协助其办妥房屋过户手续,非因本方原因导致无法在一个月之内办妥房屋过户手续的,对方必须按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XX元给本方。
2.签订离婚协议书前,核实在现行条件下,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
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的分割达成合意,到银行变更主贷人,银行核实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后,会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的房贷周期比较长,且每个月还款金额也比较高,还贷人月收入不足贷款金额二倍的,银行极其可能不同意变更主贷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保证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房屋所有方最妥当的作法是先到银行咨询,以核实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同意变更主贷人。如果银行不同意的,则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提供抵押物或作为还贷的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