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便患有梅毒
张梅(化名)与林远(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就在登记仅1个月后,林远向妻子张梅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
张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远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梅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经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条款一审判决撤销张梅与林远的婚姻关系。
梅毒是什么类型的疾病?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属于判定婚姻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编纂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其实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法官说道:“如本案这种情况,张梅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梅愿意接受林远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依然是有效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