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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遗传性疾病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明知对方患有遗传性疾病而结婚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因被申请人徐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申请人曾以书信形式向被申请人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被申请人之后,1992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取名蒋某玖,一直随申请人生活。2005年元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因被申请人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被申请人徐某到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法院判决:徐某与蒋某的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申请人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申请人蒋某在明知被申请人徐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被申请人徐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其所患病症属婚后所患。与被申请人自身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患有遗传性疾病会导致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的申请人为保证结婚而做出的约定自然证明其是完全自愿的,而被申请人因为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不具备完全自愿的能力,所以两者在婚姻第一条要件是不具备的。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尤其是那些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精神疾病的民事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家人不能擅自做主,让其听随家人主张结婚,这样不仅不利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后代生活。以上就是对“患有遗传性疾病婚姻登记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这种情况进行婚姻登记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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