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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的合理化【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邱戈龙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的合理化【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国际化和刑法化的态势。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欠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有效的发挥刑法作为补充法和保护法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一、刑罚配置的合理化

与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刑种较为单一,我国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缺乏关于资格刑的规定。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强调自由刑的运用而忽略了罚金刑的作用。实际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此类经济类犯罪而言,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才是其犯罪的动因和目的,当犯罪成本远远低于获取的利益时,犯罪行为往往屡禁不止。因此,提升罚金刑的适用频率是相当必要的。我国关于罚金刑的另一问题是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处罚数额,缺乏可操作性。
2.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没有做更细的划分,而是统统予以一样的刑事制裁。《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其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方式,主体承担的义务,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果简单加以统一刑罚标准,有失偏颇。
3..何谓“重大损失”,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未加以明示,这也给实务判断出了道难题。
4..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对其判处拘役难产生良好的教育和改造效果。且经济犯罪的证据搜集相对困难,羁押期较长,因此拘役刑设置显多余且适用拘役刑意义不大。
我国现行刑法对商业秘密罪的罪行配置是“厉而不严”,与理想的“严而不厉”的罪刑配置模式相反,即犯罪圈小,但是刑罚很重,这对于犯罪的预防非常不利。针对上述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完善罚金刑的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贪利犯罪,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无限额罚金制,这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这种不可预测性也有违罪刑法法定原则。罚金刑的设置上,我们应当设立倍数罚金制。而倍数罚金制度比较灵活,便于操作,不受经济发展状况及货币变化的影响,更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2..建立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配置立法。我国目前仅有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尚未设立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资格刑。在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中,常常会出现特殊资格的主体,比如律师,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等,设定资格刑能剥夺犯罪人的从业资格,从而有效预防其再犯同类犯罪。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人来说,这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弥补了单处罚金的不足。
3.在对待罚金刑和自由刑方面,宜顺应世界范围内逐步扩大财产刑的适用的潮流,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逐步提高罚金刑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罚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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