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环境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改变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同时也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极大便利,从而利成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巨大冲击和挑战。具体来讲,网络环境対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保护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而传播,因此便具有“技术性”和“无形性”,其存在形式较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层出不穷的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演化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带来冲击和影响。因此,必须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才能实现商业秘密的充分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举征与证明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特征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也便利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网络环境的全球性则为商业秘密侵权后果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因此,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要求原告就商业秘密的构成和侵权行为的存在进行举证,在网络环境下,往往出现超出原告举证能力的情形,从而使得原告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法律也就无法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有鉴于此,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机制必须进行调整,以便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三)商业轸密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个表达言论的空间,其虚拟性和全球性特征为言论表达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无疑对于整个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网络环境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是禁令还是损害赔偿,都涉及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因此,只有协调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找到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也才能实现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
(四)网络信息安全的全球合作问题
网络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和高度的虚拟性,以往的商业秘密侵权虽然也可能涉及涉外因素,但是,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司法合作解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当商业秘密出现在网络环境中时,在网络领域国际间司法合作以及信息安全的缺乏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本身的安全受到威胁,加之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迅速和便捷,使得国际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合作成为必要。
二、网终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随着商业秘密回归最基本的形式一信息,使得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网络经济的形式是在不断创新和发展变化的,很多秘密信息可能一时很难直接被归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是,确实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建议,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根本特征的信息,即只要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事实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本身就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TRIPs协议》第39条对于“未披露信息”的界定和保护就是.对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保护认识的趋同性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的趋勢的最好诠释。因此,网络环境和网络技术的多变性和丰富性使得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要在遵循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特征的基础上采取开放式的态度,明确认识到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保护范围会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更加广泛。
三、结论
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面临挑战。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特征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为此,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必须做岀相应调整,特别是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言论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方面,必须作出适应网络环境的调整。首先,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方面,针对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不断増多,必须在坚守商业秘密三大待性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开放式理解;其次,针对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和证明出现的困难,必须构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机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信权,以实现个案正义。同时,构建法官行使该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再次,网络环境作为天然的言论沟通平台和媒介,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需要注意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通过一定的审査机制在个案中实现两者间的动态平衝。最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已经回归“信息”这种基本形式,而“信息”是无国界的。因此,只有开展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合作,构建平等和长期有效的网络安全协调机制,规制国家安全部门的网络监督权的行使,并建立网路服务商和网络技术公司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机制,才能实现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