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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解析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立法策略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余谭生律师

商业秘密受电子商务环境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因此政府必须结合商业秘密的新特征,对《商业秘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我国的经济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立法策略
(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
   1.减少立法成本,与国际做法相协调。目前有一部分国家已经立法,如加拿大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等。这些立法既具有法律规定,同时也有成熟的理论体系以及很多的案例支撑,且实践经验丰富,因此我们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的学习和借鉴,这样既能使立法成本有效降低,还能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 
   2.顺应国际立法的协调趋势。电子商务技术没有国界之分,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上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朝着统一的趋势发展。商业秘密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经营与技术信息,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与商务贸易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国际立法协调的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也应当跟随国际趋势。

(二)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1.协调好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对于商业秘密法的制定而言,《民法通则》能够为其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通则》中公平交易以及诚实信用这些基本原则,是商业秘密法制定的理论基础。不过《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特征,针对性不强,对于现实中的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很难应用《民法通则》进行有效解决,因此应将《民法通则》作为参考,从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2.协调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我国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整,而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并且该部法律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是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的,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属,也没有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关于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没有进行全面救济规定。因此必须制定《商业秘密法》,针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的保护和规定。 
   3.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较为复杂,通常会和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产生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制定《商业秘密法》时应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协调好与专利法的关系。专利法在于对客体技术信息的保护,而像经营信息这种不具备技术验证的信息是不予以保护的;协调好与版权法的关系。版权法强调“思想”表达形式的保护,而没有涉及“思想”本身;协调好与商标法的关系。商标需要持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注册,且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的保护。对于这三部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商业秘密法》应进行有效的弥补以及对商标、版权领域之外的客体进行有效的保护,但要避免与知识产权法产生矛盾。 
   4.将《商业模式秘密法》自身特征体现出来。《商业秘密法》能够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地调整,应将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出来。
在立法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商业秘密权属于智力创造的一种成果,有着无形产权的特征,商业秘密权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二是《商业秘密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应将其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明确什么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畴,可享受相应的保护。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为经营者是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法则应冲破这一束缚,使权利的主体扩大为法人、自然人以及相关的组织。 
   四是明确侵权行为。如披露、使用、不正当获取等行为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五是侵犯诉讼。如权利人所享受的诉讼权利、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方面需要明确规定。
   六是主管。也就是哪些机关部门拥有处理商业机密侵权问题。 
   七是救济与责任。要对侵权责任、救济方式以及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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