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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提醒企业完善企业制度增强商业秘密防范意识
发布日期:2021-01-06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一种高经济衍生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的关键,各国纷纷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全面规制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呈现出新型的表现形式和侵权行为特点,侵犯网络商业秘密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网络商业秘密法律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法律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难以对网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应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执法保障、网络环境下加强商业秘密的企业自身保护等。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完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现阶段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一是认定有关商业秘密时,界定范围很窄,如将商业秘密作为经营与技术信息来保护,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足;二是认定有关犯罪行为时,企业商业秘密侵犯行为为结果犯罪,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未遂的情况,法律不能加以限制口。此外,划分违法和犯罪时缺少清晰的界定,甚至存在无法界定的情况。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以定量分析为主,将数量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这样不够合理,缺陷较多。信息的秘密性是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价值,并非造成了多大损失,信息只要被非法窃取或披露,就会破坏其价值,就算数量较小,也会带来较大的潜在影响。这不同于专利犯罪或商标犯罪,数量并非是定罪的主要依据,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下面几点:一是从整体上规制立法时,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扩大认定范围,国际上也逐步扩大了其保护范围。对此,我国要对网络的特殊性加以考虑,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环节容易产生的问题,确保立法更具体,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例如:讲第三者责任明确下来,有效防止网络环境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要规定网络环境中的新技术侵权行为,这样在当前网络时代,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例如:通过企业网络防火墙侵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此非法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是利用电子邮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让其相辅相成,建立起完整的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民法。要适当扩大侵权范围,举证要求也应适当放宽。对于《民法通则》中的“谁请求谁举证”与“过错责任”原则,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证明自己被侵权,也不能将相关秘密保护措施告知所有相对人,这样就不能明确相对人的保密义务。而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利人保密不到位所致,难以举证违法行为,不利于有效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侵权程度的举证要求要适当放宽,并扩大侵权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采取了怎样程度的加密措施,就可以认定权利人落实了保密措施,从而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刑法。一是应修改以前对非法侵犯其他企业的罪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规定对于客体的界定01范102围较小,忽视了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对此要适当扩大该法律的客体范围,加人商业秘密的内容。二是要制定盗窃计算机数据与软件罪。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窃取的原因,很多都是通过侵人企业数据库,从而获得里面的相关数据,同时被窃取的数据有着很高的商业价值,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一种信息财富,不同于物质财务,其损失包括被窃取和被毁坏,带来的损失也不一样。所以,应该对网络环境下盗窃计算机数据与软件行为单列罪名,不能视为普通的盗窃罪。三是尽快形成具备一定权威性的商业秘密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被侵权后出现了损失,国家要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刑罚力度,不是简单地进行罚款。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进一步扩大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在扩大侵害主体的过程中,不只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经营者、企业相关负责人,还应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立法中不能将经营者作为唯一的侵权主体,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二是将相关概念与内涵明确下来,取消构成要求里面的“实用性”要求,在法律保护范围中纳入具备潜在价值的经营和商业信息,如在扩大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时,要将消极信息等包括在内;三是将保护范围与侵权形式明确下来,尤其是明确采用非法的方法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这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依据才充足,这样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更好地发挥出法律的作用。当前,应把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技术秘密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明确下来,让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审理得更加准确;四是将侵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例外明确下来。如采用反向工程、分析情报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是采用受让、合法许可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是采用独立开发研究等合法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三)完善诉讼制度保障法律施行 

   诉讼是一种法律活动,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利益冲突。企业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利用诉讼实现追偿。从诉讼的作用来看,不仅可以还原事件事实,还能在错与责任、犯罪与刑法中建立相应的联系。诉讼制度在法律体系占据着重要地位,诉讼制度是否完善,关系着法律能够顺利施行。对现行诉讼制度来说,为有效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从以下几点人手: 
   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由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注意到企业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将其于普通案件同等对待。根据民法中有关规定,将商业秘密案件作为普通侵权行为,以此对举证责任加以分配。若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让举证变得非常困难,对此应该进行改变。因此,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建议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是拒不提供所使用信息为合法获取的相关证据,则要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 
   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不将审理公开出来,包括的内容有案卷密封和鉴定保密等。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文件里面,《民事诉讼法》里面对有关保密审理作出了规定,如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要做好保密措施,如果要在法庭上出示,不能在公开开庭过程中出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离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密审理,则不能将审理过程公开出来。”通过这些法规内容可知,当前规定有审理不公开的情况,但没有详细说明,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若是当事人申请保密审理,则不能将审理过程公开出来。”不仅如此,法律规定法院有需要承担的义务,保密义务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如案卷材料封存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 
   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企业商业秘密而言,通常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对于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案件来说,很多法官因为不熟悉专业知识而很难审理,对此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指导。然而,现阶段鉴定机构一般由法院自己指定,由于法院指定的机构能力差异较大,学识不一样,对于同一件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法律中要有强制性规定,法律在审理商业秘密侵犯案件时,鉴定工作要由全国性行业机构负责,而不是自己随意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终审理提供才具备较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丢失或者是无法获取证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保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由以上法律陈述可知,当前我国主要实行诉后证据保全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也要归于诉后证据保全制度的范畴内。然而实际却是,案件中侵权人通常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很容易将证据转移出去,或者隐藏起来,举证时由于存在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导致举证存在巨大难度。在进行诉讼之前,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重要的信息,一般要由公证机关出示证据,该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的限制,不够科学合理,因为公证机关和法院不一样,不能够强制保全证据,造成公正机关保全制度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所以,诉讼进行前法院可以做好保全措施,侵权人则无法将证据转移、隐匿和伪造,从而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并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效率。所以,应实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在法律层面上让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 完善企业制度增强防范意识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企业也要主动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侵犯,而在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也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援助。对此,企业要充分重视内部信息,并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将法律的武器利用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然很难获得法律的承认。对于企业而言,重点应该是做好防范措施,若是自身商业秘密被窃取,会对生存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容易导致失去市场竞争地位。所以,企业要根据网络特点,立足实际,合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与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企业要实行完善的内部保密规章制度,企业应完善内部保障体系,无论是办公区还是厂房,都要将保密措施做到位,对企业相关文件进行加密,如果有外来人员来访参观,还要制定相应的规章程序,并严格落实。此外,企业要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切实增强所有员工的保密意识;二是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企业要建立虚拟保险箱,加大对企业内部数据库与资源的保护力度,保证企业商业秘密在使用与传输时的安全性,避免出现泄密问题;三是企业要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将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界定清楚,明确员工保密职责及违约责任;四是在对外经济交往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企业的各种商业活动必须和供货商、经销商、顾客、银行等第三方共事,在进行交涉之前,企业要和第三方签定相关的保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有利于让企业信息得到有效保护,防止被合作方泄露。 
   在当前网络环境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关系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好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企业也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道路还很长,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增强企业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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