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海关管辖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主要包括:走私罪(10)
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10.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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