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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