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房改之前,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福利房、公房盛行,但是在我国城市建设不断升级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公房被列为拆迁对象,那公房被拆迁,使用人是否有权要求补偿?今天,京平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韦先生是广西某矿区的工人,1996年,其按照企业政策通过交纳房屋抵押金后取得一套住房,后自建了砖、水泥瓦结构杂物房三间,一直居住于此。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与企业管理处签订《国有土地回收补偿协议书》,将房屋所在地块国有土地收回。
韦先生表示,在没有得到合理安置补偿也没有被告知救济权的情况下,2018年11月1日上午,矿区管理处两位工作人员带领拆迁人员到韦先生房屋所在地要进行强拆,下午两点左右征收方组织一百多名强拆人员,对其房屋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韦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方辩称,其已经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书,该企业与韦先生间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企业已发出通知解除了租赁关系,韦先生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主张要求的补偿及安置,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征收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在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对韦先生居住使用的公房及自建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韦先生相关财产损失的,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征收方赔偿韦先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家电家具、种植的树木等财物以及韦先生自建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表示,涉案房屋是具有福利性质的公房,不是随便可以解除租赁关系的不定期租赁,征收方未经公平合理补偿即强拆房屋,这一行为剥夺了涉案房屋住户的利益。
“公房拆迁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现存公房的权属与状态各不相同,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纷繁复杂,这需要承租人对自己所居住房屋的情况有充分、准确的了解。”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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