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手化解以拆违促拆迁套路和补偿决定带来的维权困境,助力当事人获得合理补偿
王先生在北京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供一家人居住、生活之用。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基本生活,王先生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不曾想,为了迫使王先生接受低补偿、早签协议早搬迁,某街道办对王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房屋。
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令王先生清醒地认识到,想单纯靠自己拖延着不签协议达到维权目的已是不可行的了。于是,王先生毅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几经辗转,王先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由赵*律师、赵**律师、刘**律师和方*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出一套以“非诉手段和诉讼手段相结合”为特点的维权方案。
“以拆违促拆迁”,合法吗?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某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明显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对此,京平律师除了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外,还向某街道办发出了律师建议函,提出了律师意见:
(一) 街道办并无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府规章的规定,有权认定违法建筑和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街道办。因此,某街道办无权将王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二)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亦应遵循法定程序
本案中,在针对王先生房屋的拆除程序中,某街道办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既未依法制作有关决定,亦未保障王先生应有的权益。因此,某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三) 本案实质是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而非拆违问题
本案中,某街道办是在王先生不同意补偿标准、未签协议未搬迁的情况下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套路,有滥用职权之嫌。
漏洞百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成为维权契机
正当王先生维权之际,征收方又出“新招”了。为了加快推进征收进程,征收方以王先生未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对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面对征收方的“新招”,律师是“见招拆招”,立即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地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1) 《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对象错误
已经死亡的人不具有被补偿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征收人。故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中将已故之人列为被征收人,属于认定对象错误。
(2) 补偿范围存在重大遗漏
经仔细研究发现,征收方向王先生提供的补偿范围存在重大遗漏,其未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过调查确认,未对家庭困难情况、经营情况以及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虑,且未对特定关系人员进行住房安排,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3) 评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经的重要程序,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然而,经调查发现,本案评估程序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违法、评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超过使用有效期等多个违法点。
(4) 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并未依据这一规定对王先生一家进行补偿,明显降低了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很不合理的。
协商谈判,圆满化解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面对律师的强劲反击,征收方发现自己的招数“失效”了,迫于压力主动找到王先生,希望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妥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
最终,经过一番洽谈,征收补偿问题在谈判桌上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王先生也拿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王先生在拿到补偿之后,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专业敬业、厚德重法”八个大字,既肯定了京平律师的专业水准,又表达了他的感激之情。
在本案中,为了迫使王先生尽快签字、搬迁,征收方的“招数”层出不穷,先是“以拆违促拆迁”,后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这种局面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见招拆招,一一化解,最终为王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圆满解决了这一场征收补偿纠纷。
在此,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当您在征收过程中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告知书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书等文件时,不要惊慌,记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把握住维权良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方能为自己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