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左侧开放性盖氏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在当地医院行手术复位固定术。后在甲医院的康复门诊做康复治疗,在门诊康复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张先生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当日即转入骨外科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其他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左小腿骨折术后。”后转入康复科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00天。出院张先生又先后两次在甲医院住院康复治疗300余天,三次住院医疗费用均未结算。张先生认为,医务人员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在对其左腿实施扩张康复措施时,用脚对原告左腿用力蹬压,导致原告左小腿胫腓骨骨折的损害,要求甲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甲医院对张先生陈述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认为张先生后期的治疗没有必要性。其康复训练是针对左膝盖受限做的,而胫腓骨骨折不需要康复训练。其大部分时间的治疗均没有必要性,自己不出院,损失是自行扩大的损失,其三次住院,医院共垫付医疗费近4万元。鉴定意见认为,张先生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二次骨折)与其左膝关节活动受限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左下肢目前情况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膝关节外伤及左小腿胫腓骨骨折术后,到甲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治疗中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左小腿胫腓骨二次骨折,甲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甲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法律简析
近年来医疗机构因操作失误引发的医疗纠纷屡见不鲜,而在骨科康复治疗中遭失误导致二次骨折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任何人都不应在医疗救治的过程中受到本不应发生的伤害。然而,根据网络大数据显示每年都有大量的患者安全事件发生在基层医疗和门诊环境中,其中高达近八成是本可避免的事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往往因忽视、不重视患者本身情况,依旧根据既往经验来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一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避免不了承担法律风险。医学是门实验科学,诊疗活动中产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做的应该是为患者创造一个能尽量避免失误的环境。
2018年4月1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基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2020年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第二届世界患者安全日有关活动的通知》指出,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可避免的伤害是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在大力推进患者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各界对卫生工作者安全、患者安全的重视程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尊医重卫、医患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亦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重视患者安全,不要使其流于形式。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因机械性的执行日常工作任务而疏忽大意,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