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在医院治疗输血被传染丙肝,医院未能提供患者具有输血指征,推定医院有过
【裁判要点】:2012年2月26日,冯某某因农药中毒至某医院抢救,输血。2013年10月8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在某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现丙肝。现依据双方所举的证据,不能排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本院酌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合计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2年2月26日,冯某某因农药中毒至某医院抢救,在插管洗胃过程中由于医院措施不力,致鼻内出血,后进行输血,该血由中心血站提供。冯某某入院时该院化验单证实其无丙肝,出院时化验结果也无丙肝。2013年10月8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在某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现丙肝。冯某某所患丙肝与某医院、中心血站的输血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某医院、中心血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冯某某提起诉讼。
【医疗鉴定】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6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请求事项予以鉴定,该所因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为由,将全部送检材料退回。后本院又依法联系其他鉴定机构,均以难以鉴定为由不愿接受该案委托。
【法院认为】因某医院未能提供冯某某在某医院治疗具有输血指征的相关证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冯某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现依据双方所举的证据,不能排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推定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医院对冯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合计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冯某某在某医院输血前血液检测结果为丙肝抗体阴性及某医院在其就诊期间输血治疗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丙肝的传播途径有输血及血制品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注射、针刺传播等。丙肝病毒 “窗口期”的特点亦属于医学上公认的事实。知情告知书不能免除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某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冯某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且冯某某丈夫、父母经检测未发现患有丙肝,能够证实冯某某通过密切生活接触途径传染丙肝的可能性比较小,据此,虽然冯某某是在输血1年7个月后发现患有丙肝,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基本认定其因输血感染丙肝的可能性超过了60%,按照法律规定,冯某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能够推定冯某某所输血液与其所患丙肝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F315肺癌患者经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造成截瘫构成四级伤残 医院因医疗过错而担责。//W309医院在给甲状腺癌患者治疗中未达到一般医疗水平 未能控制患者病情医院应担责。//W0150因排便异常做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被告医院的医疗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W0301医院对肿瘤病人肺部感染评估不充分,未行必要检查,未及时行规范的抢救,造成病人死亡,承担赔偿。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