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特性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即:“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即(1)秘密性;(2实用性与价值性;(3)保密性。因此,要判断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其是否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信息涉及专业技术,因此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下简称技术秘密)进行鉴定;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则通常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本文仅围绕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司法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
对于秘密性的要求,有关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上述规定,若某技术信息满足:该信息不能或不容易被本专业、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从公开的信息渠道容易获取,便可确认其具有秘密性。除此之外,认定秘密性还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不负有义务的特定范围人所知”。这一点,从TRIPS协议可以得到比较清楚的了解。TRIPS协议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是目前国际认可的保护标准,TRIPS协议第39条对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是: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该信息通常涉及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
二:机械制造技术信息的具体表达方式
1:机械图纸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含技术信息量最大、最主要的载体是机械图纸,它是一种技术语言,是设计者将设计理念具体传达到制造、装配和检测等工序上的工具。
机械图纸的技术秘密是借助于构成图样的技术要素体现的。机械图样主要有零件图和装配图,零件图表达了零件的形状、大小以及制造和检验零件的技术要求,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零件结构形状的视图、公称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和标题栏等。装配图表达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的视图、必要的装配尺寸、技术要求和标题栏等。
2: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常见的重要文件,这一技术文件对整机的生产通常会有重大指导意义,它是针对某一专门的设备,指导生产工人根据各零、部件间的相互的配合关系和配合精确度要求,在一定装配效率下,由零件组合为整机的指导性文件。整机装配的工艺对整机的正确运行和可靠性都有重大影响。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经验、技术的综合体现,需要设计人员按照机械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属于专有技术信息。工艺卡片与作业指导书有着同样的功能与作用,也是用于指导工人工作的文件资料,通常是在企业内部使用。
3:其他机械技术信息文件机械制造技术文件中除了最为主要的机械图样、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等技术资料以外,还会有其它载体形式的技术资料,如总结报告、原始试验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