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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
发布日期:2020-11-18    作者:姚雷律师

《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
(一)《民法典》中国维度的法理基础

        “体制中立”的民法典更容易遮蔽其生长的社会土壤,然而,民法典内容的国别差异终究存在,且不论亲属和继承等固有法领域,即使财产领域也如此。其根源在于,民法提炼和表达的是特定时空下民众社会生活的规则,它必须发掘民众的生活世界,包括意义、情感和价值等主观世界。中国民事立法向来重视中国元素,且在交易领域也不例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经验的意义提升,中国和他国完全可能产生“主体间性”,中国经验也可以获得某种知识的通约性。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民法典》蕴含必要的“法的中国性”,其意义亦不可小觑。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编纂的宗旨之一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多领域的多个制度都体现了中国元素。

(三)《民法典》中国维度的缺失

        《民法典》的中国维度关乎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其中诸多问题需要政治决断。对这类问题,《民法典》均未明确。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未明确如何续期、是否缴费以及缴费标准的问题。此外,《民法典》在三个领域的中国维度上尚存在缺失:一是合同领域的有名合同的类型。《民法典》远未囊括现实中亟需法律提供内容补充和控制、立约基准支持的合同类型。二是婚姻领域的非婚同居关系和彩礼。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采取契约保护模式,有助于形成多元性、开放性、宽容性的家庭法。关于彩礼的规定,《民法典》应与相关司法解释同步。三是继承领域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是学界共识。此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将导致遗产“向上流动”进而导致旁流,违背了普通民众的继承观念,这同样为学界共识。但《民法典》却维持了《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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