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
(一)《民法典》世界维度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它具有超越时空、政经环境的“体制中立”的特性,尤其在财产交易领域,这是由民法典作为回应普遍人性需求的技术手段的特征所决定。在分工、生产、交易与消费的过程中,首先,人们基于朴素的自然正义观念界定交易原则。其次,在交易行为中,反复的自发博弈和试错会产生简单的交易规则。最后,理性研判和设计会产生更为精确的交易规则。作为“古代世界的自然法”,罗马法对交易规则作出了古代最完美的表达,并成为欧陆民法的共同历史基础,在法、德之后,其他成文法国家也普遍继受了罗马法,英美法律也颇受其影响。
民法典财产法制度无非通过立法确认自发秩序,将其转换为理性秩序,后者也是在朴素交易原则上所作的推演,并尽可能协调自由、安全和效率等多重目标。正因如此,民法典规则也因此具有和科技一样的中立和超越特性,只要市场和交易存在,作为其法律基础的民法就不会改变。在全球化时代,资本逐利的强烈冲动和欲望会克服国家边界的阻抑,本次编纂民法典依然是以德国法为基础,因此,本身就具有世界维度。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的重要体现
“世界维度”强调的是在会通两大法系的基础上发现最具规律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在这方面,我国民事单行法历来强调“拿来主义”、兼容并包,追求与国际惯例同步,《民法典》亦复如是。它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参酌国际先进制度作出了诸多制度革新。
(三)《民法典》世界维度的缺失
整体上看,《民法典》敏锐地把握了世界维度的精髓,不仅引入了比较法固有的共同规则,而且引入了最新发展的制度,尤其是动产担保物权领域,但在这两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失。在前者,《民法典》未规定后位继承。该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继受,是遗嘱自由的当然内容。在后者,《民法典》将居住权的目的限于“生活居住需要”,有违建筑物多元利用的现代趋势,将阻滞居住权的商业功能,有违物尽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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