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发商承诺送地下室但交付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
2019年5月,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陈某认购某商品房一套,面积168平方米,单价8700元每平方,同时,该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向陈某承诺可赠送地下室76平方米。协议签订当日,陈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当天下午,房产公司发现陈某所认购房屋并无地下室,欲更换另一套可赠送地下室的房屋给陈某,房价较之前高出5万多元。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再次提价,双方对房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现陈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销售人员承诺赠送地下室,但因销售人员疏忽,导致陈某认购房屋赠送地下室的目的不能成立。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予以换房,双方就换房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房产公司又调高价格,导致双方换房不成。故系该房产公司原因导致本案商品房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故陈某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
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