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承包人垫资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但承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垫资金额,且即便垫资金额明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应得到支持。由于承包人诉请的是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由于工程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包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号]
2.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其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效,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应按照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每月计算利息支付给分包人的约定亦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
案例来源:《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3. 双方对工程款的利息标准没有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包人代付的款项,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承包人主张该款项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47号]
4. 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在30天内按同期当地银行一倍贷款的利息支付;30天以上按同期当地银行二倍贷款的利息支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鉴于总承包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已经作出约定,应依据合同约定分段按照年利率12%和18%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来源:《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宜章和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280号]
5. 当事人双方虽然在复工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但各方在此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中对工程价款的支付重新进行约定,实际上变更了上述复工补充协议书关于付款时间节 点及付款利息的约定。由于会议纪要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此,对逾期付款应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来源:《沈某某、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02号](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