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无过错一方能否要求“出轨”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下面将结合相关案例和观点,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发生于夫妻俩人分居期间,但是此时双方并未离婚,仍是夫妻关系,这不仅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而且也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1-20
2、夫妻一方与其它异性同居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它异性同居,令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同时,与异性同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理由: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本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它异性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张某与李某现均对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张某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对李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
3、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维某、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处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并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因此偶尔的隐蔽性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同居”的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捉奸”获得的证据,并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4、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但是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3.8万元,双方互相不再追究。俩人离婚后周某才发现张某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某女生育一女,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对婚姻不忠,是难以忍受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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