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律师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针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排除了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出轨、婚外性行为。那么,无过错一方能否要求出轨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
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
本律师认为: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出轨、婚外性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三、相关案例:
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配偶权,给另一方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过错方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7119日所生一女陈思颖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抚慰和补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10万元数额明显过高,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考虑,酌情减少。
 4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
    裁判理由: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本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张某与李某现均对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张某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对李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精神赔偿,具体金额应视具体情况裁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