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男和乙女原是夫妻,两人在2012年生育女儿丙某。2015年甲男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乙女考虑孩子年幼,多方努力挽回婚姻,但甲男离婚决心已定,乙女无奈与甲男在2015年9月在XX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后,甲男得知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出轨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的事实。2016年2月,乙女与他人的孩子出生。甲男得知后,多次找乙女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在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向乙女索赔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共计10万元。
对此,乙女则认为两人已协议离婚,自己与他人结婚生子并无不当,没有损害甲男任何权利。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育子女并不能认定自己与他人有同居关系。甲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甲男诉请赔偿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00000元,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害,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女支付原告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甲男其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闹到离婚境地的一部分案例中,有相当比例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形。对于出轨的后果,也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配偶婚内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其中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本案而言,尚无证据证明周某在与田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按法院依然支持了田某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此案例存在一定争议,作为个别情况,供大家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