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咨询,承租的房屋是与托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目前托管公司找不到了,房主以未收到托管公司按约支付的租金,要求租户搬出房屋。
首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房主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其次,如果合理依据是什么?最后,作为租户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一、房主要求是否合理在认定是否合理,前提条件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即房东和托管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托管公司和租客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假定合同均有效,那么托管公司不按照约定向房主支付租金明显属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房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托管公司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就丧失了,那么托管公司自然丧失了房屋的转租权,租户也就不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了。因此房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二、关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尚未生效的法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三、租户应当如何维护权利针对租户与托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作为租户如果出现托管公司跑路,房主基于物权要求租户腾房。此时我个人认为租户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代为支付托管公司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多出的部分租户可以向托管公司(承租人)追偿。
2-租户按照法律规定腾房,之后向托管公司主张违约赔偿。3-代为支付托管公司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与房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对于个人损失部分有权向托管公司追偿。
四、我的一些看法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托管公司也不是很正规,与业主之间仅仅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没有成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此时,如果托管公司出现没有将租金支付给业主的情况,业主并不能要求租户腾房。因为基于委托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来讲,最终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业主与租户。托管公司在中间只是履行受托义务,并不承担因此所导致的一般法律后果。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也不能盲目判定事情的结果是否一致,论辩是否行之有效。应当结合事情的全部经过,通过事物全貌,得出合理的结论。总之,在生活中,如果需要承租房屋,最好可以和业主直接签订合同。避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