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以租代售的房屋租赁纠纷中,必须跟物业公司签协议才交房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合理。付清全部租金就应该交房。如下面这个案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20年的商铺租赁协议。租赁协议里约定承租人必须与指定的物业公司签协议才交房。最终法院认定此约定不合理,应从交清租金之日起算交房时间。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交楼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甲方(联某公司)向乙方(刘某)交付该物业前,乙方需付清该物业所有应付租赁款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缴纳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不交付该物业,租赁期限不予顺延”。刘某与联某公司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联某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是通过出租涉案房屋获得租金收益,故在刘某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赁款项后,其是否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并不影响联某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联某公司以刘某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协议为由,主张其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次,联某公司在刘某缴清全部租赁款项后即发出《租赁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以及该通知书上并无要求刘某在办理收楼之前先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及须持物业管理协议办理收楼手续的内容等事实来看,联某公司在实际履行中并无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作为刘某收楼的条件,据上,联某公司以刘某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为由主张其有权拒绝交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确认其直至2018年3月27日才付清全部租赁款项,刘某认为联某公司应自该日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