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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冲刺:国际法篇练习答案及解析
发布日期:2020-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法答案及解析

  1、 解析:D,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在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1)国际层面,一国的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任何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一般不干预一国如何在其国内履行其国际义务,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已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上,情况比较复杂。记住中国的即可。但无论如何,一国国内法的规定如果导致其没有履行国际义务,该国须就其不履行的义务承担国际义务。

  2、解析:C. 国家豁免:国际法上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理论。限制豁免的原则现在已得到多数国家支持,但还没有成为具体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即绝对豁免还被视为是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但国家可以放弃主权豁免从而接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执行。须注意,豁免的放弃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必须由国家本身作出。放弃有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前者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的放弃。后者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相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放弃的豁免。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即查封、扣押等。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外明示作出。

  3、D. 国家继承:包括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和债务继承
  (1)条约:即领土发生变更后,一般的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属于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不予继承。
  同时边界条约必须继承。
  (2)债务继承:在国家分立或分离时,首先是各国间的协议,协议不成的,分离后各国按公平的比例承担,并考虑到与这些债务相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归属。
  (3)财产继承:与继承国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即使其处于被继承国领土范围内,也应由继承国继承,所以D错。

  4、解析:D. 国家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一国的领水可以包括内水、内海和领海。内陆国虽然没有领海,但可以拥有领水,这叫内水或内海。内陆国虽然没有领海,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自由,内陆国也享有进出海洋的自由,公海对内陆国开放。
  领空是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国家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他国领空必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法律。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上空则是公海上空,航空器享有飞越自由。注意别把这和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相混淆。

  5、B,外交保护的条件:所受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一般包括,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受到歧视性待遇;被拒绝司法),具有保护国持续的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同时,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力,而非义务。

  6、D,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特征和地位:前三个都是其特征,非常好理解,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只给了前三种地位,即普遍的、注册的和特殊的咨商地位,不可能给予其决策咨商地位。

  7、A, 条约的保留: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其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公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同意。其他都正确。

  8、C, 联合国:(1)大会的决议除了涉及内部事项外,没有约束力。(2)首先是程序事项不需要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只需要9票即3/5;而实体事项则需要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也只要9票。(3)宪章103条规定,宪章义务优先;(4)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

  9、D, 国家责任:叛乱组织经国际社会承认,不视为该国家的行为。但一旦叛乱运动建立国家,则相关行为的责任由新国家承担。

  10、D,领海的刑事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除非特殊情形,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特殊情形是:(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上述各种情况下,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D项具有迷惑性,但请大家注意只能是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本题如果换成甲国驻乙国某地的总领事就正确了。

  11、A,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而言,除了条约规定或有关方约定,条约的签署不意味着条约的生效。只有生效的条约才约束当事国。签署可能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作用,签署之后如果没有条约规定或约定,并不负有批准的义务。
  (2)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但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方式包括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3) 草签的意义:条约约文议定后,如果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进行签署,通常各方全权代表会先进行草签。草签表明缔约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的约文已经认证,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仍需等待其本国核准。
  (4)当使馆馆长参与谈判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一般条约约文时,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参与谈判一样,无须出示全权证书。我国法规定,还有各部的部长在谈判相关的条约时。

  12、B, 国际争端解决:(1)安理会是唯一的有权机关;(2)秘书长在国际实践中经常进行斡旋或调停。(3)国际法院只有国家而且是接受了其管辖权的国家才可以成为诉讼当事国,但国际法院还有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则只有联合国大会、大会的临时委员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或已经经过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才可以就其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该意见没有约束力。(4)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其在当庭宣读后生效,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13、AB. 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没有义务对新国家和新政府予以承认,但一经承认就需要遵守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对新政府的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放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某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行为,是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去年考过哪些构成默示承认,但没直接考这一点。

  14、ACD.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豁免主要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受侵犯、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和原则上的民事行政管辖豁免、免税和免验等。这些豁免,尤其是管辖豁免,须由派遣国通过明示方式放弃,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
  外交人员的民事行政豁免有一定例外,包括:第一,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第二,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继承所涉事项的诉讼;第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第四,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外交人员的范围:大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也享有和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本案中,白某是家属,但也享有相同的豁免。

  15、解析:有管辖权的国家: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本题中甲国是嫌疑人国籍国、乙国是航空器登记国、丁国是航空器降落地国,所以都有管辖权,故AC对。B错。
  乙国和丁国同时有管辖权,此时根据三个公约的规定,乙国可以请求引渡,但丁国没有引渡的义务,因为题干中已说明四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是否引渡由丁国自由裁量。但丁国如果决定不引渡,就需要在其本国审判,此即或引渡或审判。所以D错。

  16、ABD. 使馆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未经馆长或其授权的人的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即使发生火灾、流行病或送达司法文书。
  (3)使馆财产档案不得侵犯,任何时候均不得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
  (4)领事特权与豁免要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领馆虽不可侵犯,但经领馆馆长或使馆馆长同意,可以进入,同时使馆全部馆舍及其附属土地绝对不可侵犯,领馆则只有工作区域不可侵犯。同时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迅速采取行动时,可以推定同意。接受国在必需时还可以征用领馆的财产。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还可以逮捕或羁押。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但领事除与其职务有关的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但不作证也不能强制或处罚。可能靠的区别就这么多。

  17、ABCD.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本题中的各种情况都属于政治方法。其中,A是先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或协商(可以当事国,也可邀请第三国),B是斡旋,记住只促成谈判,但不参加,一般不提解决方案。C是调停,参加谈判,也提建议和解决方案。D则先用了调查(成立调查委员会,但仅调查事实真相)后用了和解(成立委员会,不仅调查还评价和给出建议),但不管哪一种,都不产生有约束力的效果。

  18、D.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涉及三个公约,但实际上连外空的一些制度也涉及到了。
  包括国家完全责任制(外空领域);国家补充责任制或者叫双重责任制度(核能利用);营运人赔偿(油污损害)等。
  此外,关于外空损害,大家要记住空间物体相互造成的损害,实行相对责任制,即过错责任,而空间物体造成地面或空气空间中损失的,如飞机,则实行绝对责任制,只要有损害,发射国就得赔偿。
  同时,要注意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19、C. 条约保留的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二者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间,按照原来的条约规定,无论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20、BC,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可见,庇护不仅包括允许居留,还包括允许其入境。这是一个易弄错的地方。
  (2)BC两项都对。
  (3)D项前半句没问题,存在域外庇护的实践,但只是南美几个国家间的。但是虽然域外庇护国际法不允许,但根据上面讲的使馆的特权,任何时候不经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进入使馆。秘鲁和智利的域外庇护。方励之和李淑贤夫妇的例子

  21、D. 国际法也有强制力,但它不是通过有权机关,而是各国依照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法

  22、ABC, 前三项都对,国际习惯法并没有被国际条约所取代,所以D错。

  23、D正确,国家主权突出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以及自保权,但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而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受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制约。由此可见,国际可以自卫,但也不能出现推翻侵略国政府或占领其领土。想想中越、中印的例子。

  24、解析:ABC. 甲国的法院和商务部都是甲国的国家机关,国际法上不管国家机关是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也不管该机关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还是下级地位,都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所以AC正确,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包括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特殊地位和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国家也承担责任,故B正确。但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则不是交予国的行为,而是支配国的行为。所以D错。同时要注意04年的真题,即甲国警察开枪疯狂射击造成某外交官的死亡,虽然警察是国家机关的人员,但其个人行为不应归因于国家,同时如果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采取纵容或唆使态度,则国家亦应当承担责任。

  25、解析:CD. 虽然现在世界上已经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但先占仍然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所以A错。
  B注意割让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非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D项正确,时效指由于国家公开的、不受干扰的长期持续的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主权。因为它不问占领的原因和到底占领多少年才算够时效,所以争议很大,现在已经基本没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注意想一下04年的八角岛题目。

  26、解析:B,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没错,但是为科考目的还是可以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的。A错。冻结领土是南极条约的规定,B对。C其实考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南极水域的法律地位,是公海;二涉及了公海上的管辖权,除普遍管辖的: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运毒品外,由船旗国专属管辖。即使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船舶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公约也规定了3项内容:船长或船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只能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船长证书或驾照只能由颁发国撤销;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只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所以c错。

  27、解析:AD,A中前半句是对的,但后半句没有考虑到历史性海湾,其有两个条件:沿岸国长期行使主权,其他国家长期的明示或默示承认。渤海湾属于我国的历史性海湾。B项正确,但请大家注意04年第69题,甲国船东的在乙国注册的欢乐号在丙国港口停泊,发生非丙国籍船员的斗殴,问什么时候行使管辖权,备选项中有当事人请求、船长请求、甲国领事请求和乙国领事请求,应选2和4,一定要注意二者的区分:港口管辖一般是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才行使刑事管辖权,而领海上的则是罪行后果给予沿海国、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以及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此外,还要和公海中的四项普遍管辖权区分。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原则上船旗国管辖,其他国家不管,但公海上是正常情况下非船旗国无权管辖,但港口和领海中是有权管辖,但出于礼让不管辖。
  C.提醒注意去年的松花江水质污染事
  D中要记住多国河流只是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则需经允许。

  28、解析:停止敌对行动和战争结束方式及区别:通常方式有战胜国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那么战败国单方面的宣布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此外,还有缔结和平条约或发表联合声明。无条件投降和交战方的停战协定只是停止敌对状态,并不意味着战争的结束。尤其是停战协定,如果不定期限可以随时宣布开战。

  29、D,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四种罪,包括前三项和侵略罪。

  30、ABCD都正确。

  31、AC, 外交人员的派遣和职务的行使期限:(1)外交人员的派遣中馆长和武官的派遣必须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谈判时美国尤其对武官有要求,怕刺探其军事秘密。
  (2)对馆长及外交人员,可以随时不加解释的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而其他人员则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也无须通报。如在进入被派遣国之前,可拒绝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已经入境,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否则接受国可不承认其为外交人员,甚至责令其限期离境。
  (3)馆长何时开始执行职务,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但一般是在到达接受国后,先把国书副本交给外交部,约定正式递交的日期。从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时开始。

  32、C, 自然人和法人的本国法:本题涉及多个司法解释,首先约翰逊是双重国籍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但这里该人有几个住所,同时往返于中德间,还不好判定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183条,即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消极冲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积极冲突)。这两个纠纷都是与中国当事人发生的,因此,应以中国的住所为住所,以中国法为其本国法。
  对于法人的本国法,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那么该法人的住所地呢,应该是德国。因为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其住所,公司法第10条亦然。

  33、B, 冲突规范的种类:冲突规范有四类:单边的(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双边(没有直接规定准据法,而是提供一个系属,在这个系属的基础上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重叠适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且必须同时适用)、选择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需选择其一的法律适用,又分无条件的(可任意选择)和有条件的(适用时有顺序要求,只有在先的无法适用时,才适用顺序在后的)

  34、B. 根据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第179条补充如下,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本题初看可能是继承问题,其实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5、B, 1、反致:甲——乙,乙——甲,甲——甲。
  2、转致:甲——乙,乙——丙,甲——丙。
  3、间接反致:甲——乙,乙——丙,丙——甲,甲——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乙——丙,丙——乙,甲——乙。
  5、双重反致:英国的一种做法,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则应假定将其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向外国法院的法官判案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最后的准据法。不会考,只会在出题时作为干扰项。

  36、A. 专属管辖和单边冲突规范:02年真题合同法126条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款,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民诉法第24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4条,下列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但需要注意,港口作业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37、D. 88年《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85年《继承法意见》第63条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38、A,反致:本题乍一看好像考察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但题干中已经给了中国的冲突规范,可见不可能再考,出题人不至于这么缺弦儿。其实考的是中国对反致的态度。题目中既然给了,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则只能适用甲国法。因为死亡地和不动产地都在甲国。

  39、C, 扶养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9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夫妻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注意D项中张某是扶养人,而不是法律中要求的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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