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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发布日期:2020-09-26    作者:方乐律师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所以,只要确认精神病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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