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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4)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文物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0个罪名。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一)概念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法定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改变文物的性质、面貌和形状的行为。损毁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炸毁等等。损毁的程度可轻可重,可以是部分损毁,也可以是全部损毁。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一)概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名胜古迹。损毁与名胜古迹无关的物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客观上表现为损毁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损毁的方式可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拆除、刻划、砸毁、污损、焚烧、炸毁等等;“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害的;共同组织犯罪的;一人数次犯此罪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倒买文物罪(第326条)

  (一)概念

  倒卖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文物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制度。

  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违反有关国家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法规。其次,必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此外,倒卖文物的行为还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一)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它具体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是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实施盗掘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文物。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故意实施的盗掘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认定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其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对象为一般的财物;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盗窃罪只能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开取得财物的不构成盗窃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本罪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则限于文物、名胜古迹;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在主观方面,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破坏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过失损毁文物罪

  (一)概念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指违反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自己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珍贵文物,必须是属自己收藏的。

  珍贵文物,是国家所有的宝贵历史遗产,出售和赠送,应依法律的规定运作。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犯对象是自己收藏的珍贵文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的表现是:

  1、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行为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自己收藏的珍贵文物;

  3、行为人非法向外国人赠送自己收藏的珍贵文物。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者单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保护而希望这种结果出现的故意行为。

  七、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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