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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八章(4)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完全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损坏”是指部份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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